关于实施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右行管制措施的通知
为规范货运车辆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布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右侧通行管制措施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以机动车登记核定车型为准)原则上应当在右车道上依次行驶。
二、同向两车道高速公路通行的货运车辆,应当依次靠右行驶,禁止长时间靠左行驶,禁止连续超车超过两车,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右车道。
三、同向三车道公路通行的货运车辆,应依次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禁止在最左侧1车道行驶,禁止长时间在中间车道行驶,禁止连续超车超过两车,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右侧车道。
四、货运车辆通过同向四车道以上高速公路时,应依次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禁止在最左侧1、2车道行驶,禁止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禁止连续超车超过两车,且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右侧车道。
5.通过高速公路陡坡、长坡、桥隧、事故多发路段的货运车辆,应当依次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禁止占用左侧车道行驶或者超车。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大型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在右侧车道依次行驶,严禁占用左侧车道或超车。
七、因突发事件或道路施工造成右侧车道拥堵和中断,导致货运车辆无法在本通告规定的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借用正常通行车道行驶,行驶通过本路段后,必须按本通告规定继续行驶。
8.当道路所有车道因突发事件或道路施工发生拥堵或中断时,货运车辆必须在本通告规定的行车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严禁在路肩或应急车道内停车或行驶。
宁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货运车辆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宁夏公安厅通信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